烟台验收时,废气是否要执行环评批复上的标准
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在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时,应按照相应要求采取合适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请遵照执行。2.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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